編輯:鄰英時間:2019年02月21日閱讀次數:323
華商報訊(記者 楊皓 通訊員 呂鑫 夏芳)妻子曾兩次起訴離婚,又不忍心孩子失去家庭溫暖,均以撤訴告終,但丈夫仍對其無端猜疑,并多次實施家庭暴力,妻子忍無可忍,終再次起訴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:原告張某、被告劉某于2002年依法登記結婚,于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劉斐(化名),于2012生育兩女取名劉影(化名)、劉弘(化名)。張某訴至法院,稱近幾年劉某對她無端猜疑,進而發展到對她多次實施家庭暴力,甚至找到她打工及租住的地方毆打她,使她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。
據了解,由于兩人無法共同生活,張某曾于2016年、2017年兩次起訴離婚,后撤訴,但雙方關系并未改善,且雙方分居兩年之久,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:原、被告婚初感情較好,但后來經常為家庭瑣事猜疑、爭吵、打鬧,致使夫妻關系不睦。原告曾兩次起訴至法院,要求離婚,后撤訴,但夫妻關系并未改善,原告再次訴訟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,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,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之請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關于孩子撫養一節,因原、被告生育3個孩子,在有利于孩子正常生活、學習的情況下,由原告自費撫養孩子劉影,由被告自費撫養孩子劉弘,均直至孩子18周歲止;對孩子劉斐的撫養,因孩子劉斐已10周歲以上,經征詢孩子劉斐的意見,其愿隨父共同生活,故孩子劉斐由被告撫養,原告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400元,直至孩子18周歲止。
?深圳坑梓勞務派遣 最后修改時間:2019-12-20 17:07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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